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78號
- 原告
- 鄭清喜
- 訴訟代理人
- 林朋助律師
- 被告
- 賓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文聰 原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1
郭文藻 原住同上
吳芳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公司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得歸於消滅(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275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業經高雄市政府於民國92年5 月22日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2111052 號函令廢止其公司登記,此有經濟部- 公司資料查詢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且於清算程序完結前,仍應視為存續。是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當事人適格要件,均無欠缺,且其仍有訴訟能力,得為訴訟行為,先予敘明。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上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第322 條第1 項及第8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業如前述,又被告公司未另選清算人,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1至63頁),依前揭規定,即應以被告公司之全體董事為清算人;依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所載,依法應以其董事長郭文聰、董事郭文藻、吳芳郎為清算人(見本院卷第49至51頁),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伊向被告購買汽車1 部,於82年12月間將伊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東港段319-29、319-93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為被告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以供擔保。惟上開債權已罹於時效,被告未於5 年內實行其抵押權,是系爭抵押權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原告自得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其所有系爭土地為被告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3 份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29頁),堪信屬實。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880 條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均於82年12月17日登記,存續期間均自82年12月2 日起至85年7 月15日止等情,此有前開系爭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查,業如前述,則揆諸前開法條,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於100 年7 月16日因時效而消滅,而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於105 年7 月16日歸於消滅。從而,本件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被告亦未實行抵押權,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已消滅等情,應可採取。是原告請求被告應就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因被告15年間未對原告行使而消滅,且被告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實行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故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已歸於消滅。準此,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地號 │抵押權人│收件年期、字號│擔保債權│存續期間 │權利範圍│備註 │ │ │ │ │ │總金額 │ │ │ │ ├──┼──────┼────┼───────┼────┼────────┼────┼───────┤ │1 │屏東縣東港鎮│賓志汽車│82年東地字第01│93萬元 │自82年12月2日起 │1/1 │共同擔保地號:│ │ │興盛段193 地│股份有限│3710號 │ │至85年7月15日止 │ │屏東縣東港鎮東│ │ │號土地 │公司 │ │ │ │ │港段319 之29地│ │ │ │ │ │ │ │ │號土地、屏東縣│ │ │ │ │ │ │ │ │東港鎮東港段31│ │ │ │ │ │ │ │ │9 之93地號土地│ │ │ │ │ │ │ │ │、屏東縣東港鎮│ │ │ │ │ │ │ │ │興盛段193 地號│ │ │ │ │ │ │ │ │土地 │ ├──┼──────┼────┼───────┼────┼────────┼────┼───────┤ │2 │屏東縣東港鎮│賓志汽車│82年東地字第01│93萬元 │自82年12月2日起 │1/1 │共同擔保地號:│ │ │東港段319 之│股份有限│3710號 │ │至85年7月15日止 │ │屏東縣東港鎮東│ │ │29地號土地 │公司 │ │ │ │ │港段319 之29地│ │ │ │ │ │ │ │ │號土地、屏東縣│ │ │ │ │ │ │ │ │東港鎮東港段31│ │ │ │ │ │ │ │ │9 之93地號土地│ │ │ │ │ │ │ │ │、屏東縣東港鎮│ │ │ │ │ │ │ │ │興盛段193 地號│ │ │ │ │ │ │ │ │土地 │ ├──┼──────┼────┼───────┼────┼────────┼────┼───────┤ │3 │屏東縣東港鎮│賓志汽車│82年東地字第01│93萬元 │自82年12月2日起 │1/1 │共同擔保地號:│ │ │東港段319 之│股份有限│3710號 │ │至85年7月15日止 │ │屏東縣東港鎮東│ │ │93地號土地 │公司 │ │ │ │ │港段319 之29地│ │ │ │ │ │ │ │ │號土地、屏東縣│ │ │ │ │ │ │ │ │東港鎮東港段31│ │ │ │ │ │ │ │ │9 之93地號土地│ │ │ │ │ │ │ │ │、屏東縣東港鎮│ │ │ │ │ │ │ │ │興盛段193 地號│ │ │ │ │ │ │ │ │土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