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世紀輪胎館
- 法定代理人
- 劉中清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住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3,6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