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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楊境碩
  • 法定代理人
    劉中清、林宏鍊

  • 原告
    國住橡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新世紀輪胎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世紀輪胎館 法定代理人 劉中清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國住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3,6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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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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