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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楊境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新世紀輪胎館
法定代理人
劉中清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國住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3,6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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