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世紀輪胎館 法定代理人 劉中清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國住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3,6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