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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陳威宏
  • 法定代理人
    楊榮一

  • 原告
    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漢田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 萬3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4,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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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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