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漢田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 萬3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4,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