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陳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漢田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 萬3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4,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