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榮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漢田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 萬3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4,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