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5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春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吳靜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06,810 元【計算式:(89664-1760×51.04 ÷10)×10=806810,不滿一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