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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5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程耀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5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春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吳靜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06,810 元【計算式:(89664-1760×51.04 ÷10)×10=806810,不滿一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52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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