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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59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林婕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59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義雄
被告
電火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電火照明事業有限公
被告
法定代理人
許金治
被告
林靜華

      江 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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