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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呂憲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原告
台灣文化創意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姿學
被告
吳龍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0,744 元,而該裁定已於同年7 月5 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參,惟原告並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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