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0號
- 原告
- 鴻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有勝
- 訴訟代理人
- 黃仕翰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家和律師
- 被告
- 山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勝志
- 訴訟代理人
- 蔡清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之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民國107 年6月15日具狀追加請求404,500 元,依上揭規定,原告就追加部分,應補繳裁判費4,410 元。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