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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0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薛侑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0號

原告
鴻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有勝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和律師
被告
山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訴訟代理人
蔡清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之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民國107 年6月15日具狀追加請求404,500 元,依上揭規定,原告就追加部分,應補繳裁判費4,410 元。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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