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 告 鴻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有勝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家和律師 被 告 山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訴訟代理人 蔡清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之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民國107 年6 月15日具狀追加請求404,500 元,依上揭規定,原告就追加部分,應補繳裁判費4,410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