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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號

聲請人
強匠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0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6 年11月9 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7 年3 月9 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
│001 │強匠冷凍食品股份│兆豐銀行│105 年12月31日│3,000,000 元│PTC0682409│皆豪實業股│
│    │有限公司  石造華│屏東分行│              │            │          │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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