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3號
- 聲請人
- 皇盛農產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重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7 年4 月13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胡月娥│臺灣銀行│106年1月28日│50,000 元 │5106954 │皇盛農產物股│ │ │ │潮州分行│ │ │ │份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