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8號

聲請人
嘉宬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7 年4 月29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新豐碾米工廠│第一銀行│106年9月30日│41,594 元 │YA7683092 │嘉宬紙業│
│    │林清棻      │東港分行│            │          │          │有限公司│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