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2號聲 請 人 承塑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7 年2 月13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7 年6 月13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自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林鴻仁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承啟塑化科│第一銀行│106 年7月11日 │404,250 元│JB0734215 │連甲有│ │ │技有限公司│屏東分行│ │ │ │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