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2號

聲請人
台灣先正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玲

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7 年5 月10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7 年9 月10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晉榮農藥行│第一銀行│107年4月22日│3,529,000 元│JB0806445 │台灣先正達股│
│      │康哲華    │東港分行│            │            │          │份有限公司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