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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余文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7 年7 月6 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7 年11月6 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冠威通信科技有│臺灣新光商業│107年5月16日│295,500 元│MX0154465 │空  白│
│    │限公司  林雲女│銀行屏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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