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4號
- 聲請人
- 林筵盛
- 代理人
- 歐陽志宏律師
- 相對人
- 勃德環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厲復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沅虹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姚又仁」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勃德環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厲復中」。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