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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王碩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告
許瑩雀
原告
湯美惠
原告
湯秀英
原告
張嘉得
原告
吳啟明
原告
張添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被告
霸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臨時管理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世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請原告補正原告張嘉得、吳啟明特休未休工資計算一覽表,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8 年5 月13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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