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蔡幸儒即鑫源興工程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71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蔡幸儒即鑫源興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壹勝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壹勝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本件是否係向債務人請求工程款新臺幣93,000元,並應釋明工程款總價為93,000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釋明係爭工程是否已完工,並應提出驗收完工證明、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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