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32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2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俊瑋即駿升汽車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甘維倫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29號
上列聲請人與甘維倫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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