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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13號

債權人
吳台尉
債務人
信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12113 號│├──┬───────┬─────────┬─────────┤│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001 │1,000,000元  │107年6月7日 │6 │├──┼───────┼─────────┼─────────┤│002 │1,000,000元  │108年1月21日│6 │├──┼───────┼─────────┼─────────┤│003 │1,000,000元  │108年1月21日│6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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