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1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13號
- 債權人
- 吳台尉
- 債務人
- 信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永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12113 號│├──┬───────┬─────────┬─────────┤│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001 │1,000,000元 │107年6月7日 │6 │├──┼───────┼─────────┼─────────┤│002 │1,000,000元 │108年1月21日│6 │├──┼───────┼─────────┼─────────┤│003 │1,000,000元 │108年1月21日│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