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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鄭富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許晏禎、陳義佳即米蘭企業社及陳義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陳義佳即米蘭企業社之變更前後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陳報米蘭企業社係何時變更為陳義佳。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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