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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牧野高志

  • 當事人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39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高志 上列聲請人與黃施綢、黃明哲、黃良印、黃良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均為被繼承人黃錫炫之繼承人,故應更正債務人名稱為「○○○即黃錫炫之繼承人」。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黃錫炫之繼承系統表。 四、請釋明本件聲請消費借貸債權本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28,556 元、101,407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五、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華僑商業銀行消費性融資契約,核該契約載融資額度為10萬元,故請釋明係爭債權本金為101,407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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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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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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