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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7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1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許智鈞

上列聲請人與董珈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之依據,並應提出係爭勞務契約。

二、請陳明本件債權人究為許智鈞亦或是許氏靈苻有限公司?(如欲將聲請人更改為許氏靈苻有限公司,請陳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於陳報狀加蓋公司、法定代理人印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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