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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1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1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聲請人與黃品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品國際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報本件請求之債務人為何人?是否僅為黃品國際有限公司?

三、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

四、請陳報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92,203元之詳細計算式,且該金額與存證信函所載之金額89,621元不同,何者有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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