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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
    高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芸榛 上列聲請人與邱賢德即鑫德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邱賢德即鑫德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上開工程行為邱賢德所「獨資」,則請更正本件債務人為「邱賢德即鑫德工程行」。另請陳明本件債務人名稱究為「邱賢德即鑫德工程行」抑或「邱賢德即鑫德油漆工程行」。 三、請提出附表一所示各項金額之收據影本(並請編列號碼及具體指名各項金額所代表之收據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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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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