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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高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芸榛

上列聲請人與邱賢德即鑫德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催告債務人修復之收件回執。

二、茲因兩造約定聲請人就修復之損失及費用,除由鑫德油漆工程行所留之保固金扣抵外,不足部分才向鑫德油漆工程行(話連帶保證人即債務人)請求,是請陳報聲請人請求修復之全額費用之理由?保固金未依約扣抵?

三、陳報請求利息起息日為民國108年3月15日之依據為何?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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