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高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芸榛
上列聲請人與邱賢德即鑫德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催告債務人修復之收件回執。
二、茲因兩造約定聲請人就修復之損失及費用,除由鑫德油漆工程行所留之保固金扣抵外,不足部分才向鑫德油漆工程行(話連帶保證人即債務人)請求,是請陳報聲請人請求修復之全額費用之理由?保固金未依約扣抵?
三、陳報請求利息起息日為民國108年3月15日之依據為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