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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
    高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芸榛 上列聲請人與邱賢德即鑫德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催告債務人修復之收件回執。 二、茲因兩造約定聲請人就修復之損失及費用,除由鑫德油漆工程行所留之保固金扣抵外,不足部分才向鑫德油漆工程行(話連帶保證人即債務人)請求,是請陳報聲請人請求修復之全額費用之理由?保固金未依約扣抵? 三、陳報請求利息起息日為民國108年3月15日之依據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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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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