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高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邱賢德即鑫德工程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2號債 權 人 高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芸榛 債 務 人 邱賢德即鑫德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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