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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偉裕機械板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能樹

上列聲請人與義昌洗衣店、董張伯香、董俊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義昌洗衣店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合夥人董俊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之釋明文件,否則不得對合夥人董張伯香、董俊汶為請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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