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
- 債權人
- 偉裕機械板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能樹
- 債務人
- 義昌洗衣店
- 兼法定代理人
- 董張伯香
- 債務人
- 董俊汶
一、債務人義昌洗衣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義昌洗衣店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由債務人董張伯香、董俊汶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