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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0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綠寶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一言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志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本件經核請求原因事實,即有關借款部分,聲請人所提之借據均未載到期日或約定借款期限,尚難確認借款已屆清償期,故請提出借款部分已屆清償期情事之相關釋明文件。(如有約定借款期限之借據、催告債務人清償欠款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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