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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
    星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30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鄔子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經變更,故請提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並應陳報其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併應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最新公司大、小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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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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