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星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26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國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查,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經變更,故請提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並應陳報其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併應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最新公司大、小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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