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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1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2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昇漢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得
債務人
黃一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黃一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6日命聲請人提出本件債務人委託聲請人訂購砂石級配之委託書、債務人所積欠金額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債務人黃一峯之最新戶籍謄本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聲請人於108年5 月9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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