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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 當事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791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聲請人與傳達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債務人傳達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應陳明本件聲請確切之利息起算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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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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