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鼎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光輝

上列聲請人與傳承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貴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對帳明細表內所有統一發票影本。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