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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鼎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光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傳承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請求金額係依照對帳明細表上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28,570 元(計算式:29,035元+99,535 元),故請提出該對帳明細表上所載「單據日期」之所有訂貨單或銷貨單。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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