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7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7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力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松立
上列聲請人與郭麗琴即銘勝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郭麗琴即銘勝企業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出貨單4 紙,依其形式上記載均非由債務人郭麗琴簽收,故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契約書、統一發票、請求金額計算式,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