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賴松立
- 原告力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74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力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松立 上列聲請人與郭麗琴即銘勝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郭麗琴即銘勝企業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出貨單4 紙,依其形式上記載均非由債務人郭麗琴簽收,故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契約書、統一發票、請求金額計算式,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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