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彭仕邦
- 當事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45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聲請人與傳達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郭士豪、郭明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將「存證信函作業費新臺幣1,000 元」計入本件請求標的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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