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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1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17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新生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宛玫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且原臨時管理人林煜喆已聲請解任),是請提出債務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請查報債務人是否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聲報清算人,如是應提出相關清算備查資料,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陳報該清算人之地址。

三、請提出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兩造間之委任契約。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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