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39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9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瑞昌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朝明
上列聲請人與李陳秀珠即糖寶貝手工麻花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陳秀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93號
上列聲請人與李陳秀珠即糖寶貝手工麻花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陳秀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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