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02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02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吳志賢即鮮之味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莎露烘焙餐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債權釋明文件(如買賣契約書、有債務人簽章之訂貨單、送貨單或發票、費用單據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莎露烘焙餐廳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如其法定代理人非蔡宗元,則應具狀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