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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6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65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黃惠美
債務人
丞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函蓁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丞陽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之事實理由,係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借款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及其利息,且兩造前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簽署債權讓與契約書,債務人將其對於第三人之保固金於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之範圍內讓與予聲請人,惟因前開轉讓之債權業經假扣押,而無法履行,故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清償借款。核債權釋明文件,即債權讓與契約書第2 條約定,聲請人得於各筆保固保證金債權期滿後,直接對保固保證金之保管機關請求履行債務,由各機關直接給付之,惟依聲請狀所附之代管現金收入通知單,保固期限尚未屆期,是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經本院於108 年7 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提出遭假扣押而無法履行之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嗣於108 年8 月13日具狀陳報,聲請人曾借款予債務人,業經其於轉讓債權契約書上承認,故債務人同意保固保證金債權於120 萬元之範圍內轉讓予聲請人加以清償;而債務人嗣後告知上開債權已遭假扣押,是聲請人無法取得該轉讓之債權,縱使保固期屆至亦無法請求機關履行債務等語,然聲請人並未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且本院就非訟事件僅能為形式審查,聲請人既未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則僅憑聲請狀及補正內容之說明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已達釋明程度,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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