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85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85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潔
上列聲請人與恒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恒旺營造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如原陳報法代姓名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支票(票號:AM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原本。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