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27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7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賢
上列聲請人與微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微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