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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2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75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法定代理人
張淑賢
債 務 人
微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致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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