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275號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75號
- 債 權 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賢
- 債 務 人
- 微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致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