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90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90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保成特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貴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鄭國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係向債務人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4 萬元及利息,惟依所附之債權釋明文件,即切結書一紙,約定清償方式係自民國108 年3 月起至108 年10月止,共計8 個月,每月歸還5,000 元,則兩造間若無加速條款(即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僅得就已屆期而未清償之金額為請求,故請釋明本件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全部欠款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