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2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26號
- 聲請人
- 祥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聰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聲請人提出以「祥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通知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二)。(聲請狀所附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為戴世松非祥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然戴戴世松顯非票據之發票人或受款人,即非票據權利人)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