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胡洧綝即胡惠婷、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昌、郭偉成、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胡洧綝即胡惠婷 即 債務 人 代 理 人 謝以涵律師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偉成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智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裁定自民國108年11月29 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及其他財產,僅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卷可稽。又上開保單之解約金新台幣(下同)57,245元,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且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