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 聲請人
- 陳忍
- 相對人
- 高鴻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招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高鴻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於民國104 年12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50 萬元,並開立本票一紙,票載到期日為105 年10月18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到期日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107號│├──┬──────────────────┬─┬──────────┬───┬─────┤│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備 考││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001 │屏東縣│恆春鎮 │恆西│ │399 │ │0 │14 │76.21 │240分 │ ││ │ │ │段 │ │ │ │ │ │ │之20 │ │├──┼───┼────┼──┼──┼───┼─┼──┼──┼────┼───┼─────┤│002 │屏東縣│恆春鎮 │恆西│ │399-1 │ │0 │1 │16.88 │240分 │ ││ │ │ │段 │ │ │ │ │ │ │之20 │ │├──┼───┼────┼──┼──┼───┼─┼──┼──┼────┼───┼─────┤│003 │屏東縣│恆春鎮 │恆西│ │400 │ │0 │5 │65.54 │240分 │ ││ │ │ │段 │ │ │ │ │ │ │之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