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蘇世坤
相對人
龍華加油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志龍

      林培棟

      林毓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培棟、林毓璇、龍華加油站有限公司、林志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①債務人龍華加油站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林志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②聲請之抵押權標的物屏東縣屏東市龍華段697 、699 、700 、701 、702 、705 、707 地號,及其上同段128 建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及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林OO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又本件聲請人於108 年7 月18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因本件無前揭土地、建物謄本確認土地所有權人為何人,自無法認定本件相對人是否即為聲請人所陳之林培棟、林毓璇,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