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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5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55號

聲請人
宗宇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竑驛

上列聲請人與陳濬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有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印文之聲請狀(原聲請狀法定代理人之印文模糊不清,無法辨識)。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濬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狀所載之「證物所示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期為提示日」,是否有誤?因發票日與利息起算日之日期不同,故請陳報本件各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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