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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維謙

  • 原告
    欣穎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04號聲 請 人 欣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謙 上列聲請人與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補正系爭本票24紙之現實提示日(須為年/ 月/ 日之完整日期格式記載,不得早於各張本票之票載發票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若未提示,依法應不得行使追索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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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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